本會籌備委員會組織規程

西元2016年04月03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依《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制定之。
第二條 籌備委員會為本會籌備階段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三條 籌備委員會均採合議制,由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條 籌備委員會主席於本會籌備階段綜理本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籌備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得指定代理人代行職權。
第五條 籌備委員會主席於第一次籌備會議選舉出,任期至第一次班級代表大會召開為止。
籌備委員會委員得視情況,於每次籌備會議召開前提案重新選舉籌備委員會主席。
第六條 籌備委員會得視需要,經會議議決後下設次級委員會。
各次級委員會之員額編制另訂之。
第七條 籌備委員會委員應具下列資格:
1. 本校具在學學籍者。
2. 對於公眾服務有熱情者。
第八條 籌備會議經委員相互取得共識或由上次會議擬訂之日期之下召開。
籌備會議召開後七日內應公告會議記錄與簽到表。
籌備會議中所通過之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應於成立後交由第一次班級代表大會審議。
第九條 本規程經籌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規程之修改需經籌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通過。
修改本規程之提案,應由籌備委員會委員於該次籌備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於開會前函送各籌備委員會委員。
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籌備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華民國105年04月03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通過)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