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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
西元2016年02月15日 第二次籌備會議通過草案
西元2016年04月03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修正草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為華岡藝術學校學生自治組織。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校園民主精神、維護學生權益、增進學生在校自治能力、落實公民教育、促進師生溝通、促進班級與社團之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 具華岡藝術學校在學學籍者為本會之會員。
第四條 本會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原則,分設決策委員會、班級代表大會、評議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會員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服從組織決議。
2. 參與本會組織活動,推薦優秀人才擔任班級代表。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有依據本會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班級代表之權利。
2. 對本會有建議、檢舉、獲得資訊之權利。
3. 對本會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第三章 班級代表大會
第八條 班級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與最高立法機關,每一學期舉辦一次
,由決策委員會召集之,必要時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之書面連署提議或
經三分之二以上決策委員會委員表決同意,決策委員會應於七日內辦理
召集臨時班級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班級代表出席,始
得召開與決議。會議召開後七日內應公告會議記錄與簽到表,以昭公
信。
第九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成員由各班級會員依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互選產生,
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置議長與副議長各一人,由班級代表互選產生,負責安排
議程,召開、主持會議,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2. 聽取並檢討決策委員會、評議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3. 受理及議決提案。
4. 選舉、罷免決策委員會委員。
班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決策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班級代表大會得視需要,經會議議決後下設次級委員會。
第十二條 班級代表大會成員如遭其所代表之班級會員依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
罷免,應於七日內重新舉行選舉。但該名班級代表擔任決策委員會委
員,該案須再交由班級代表大會依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進行複決。
第四章 決策委員會
第十三條 決策委員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決策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經班級代表依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互選產
生,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決策委員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經決策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
期為一個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決策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
會務,並為主席缺席時之當然代理人。
第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應定期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另經三位委員連署應召開臨
時會議,臨時會議需在連署通過後七日內由主席召開。每次會議應由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與決議。會議召開後七日內應公告
會議記錄與簽到表,以昭公信。
第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下設會辦秘書處,應置秘書一至三人,均為專任,由決策委員會主席任命,任期與決策委員會主席同。另決策委員會得視需要,經會議議決後下設次級委員會。
第十九條 決策委員會職權如下:
1. 執行班級代表大會之決議。
2. 討論及處理會務。
3. 籌集並支配會務經費。
第二十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應具下列資格:
1. 本校二年級或三年級具在學學籍者。
2. 已於本校就讀滿一個學年。
3. 上一學期與本學期任職期間,德行評量皆不得低於60分。
4. 上一學期與本學期任職期間,皆未有遭留校察看之紀錄。
第二十一條 如有決策委員會委員任職期間不符前條資格時,評議委員會應召開
會議,依法予以解職。三年級已畢業生之學生不受前條第一項資格
之限制,可行使權力至該學期休業式止。
第二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為推動會務,經會議議決,得設顧問若干人。顧問聘請
資格須為社會公正人士或專業人士,聘期為一學期。
第二十三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若遭班級代表大會罷免或不符資格遭評議委員會
依法解職時,其仍保有班級代表之行使權。而班級代表大會應於十
四日內舉行選舉替補之。若該名決策委員會委員為決策委員會主席
時,遭班級代表大會罷免或不符資格遭評議委員會依法解職時,由
副主席繼任之,副主席之位採從缺。
第二十四條 因應時代需求,決策委員會應建立及管理《Facebook》社團,開放
會員討論校內公共事務。另應建立及管理網站或《Facebook》粉絲
專頁,方便會員了解本會近期討論議題與決策推行之方向。
第五章 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決策委員會主席提名,班級代表大會同
意任命之,任期為一學期,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七條 評議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評議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學
期,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八條 評議委員會應定期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另如發生突發狀況須召開
臨時會議,由評議委員會主席定奪召開。每次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與決議。會議召開後七日內應公告會議記錄
與簽到表,以昭公信。
第二十九條 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1. 監督決策委員會推行會務工作。
2. 執行班級代表大會成員、決策委員會委員資格審查工作。
3. 會務經費之監督事宜。
第三十條 評議委員會委員應具下列資格:
1. 本校二年級或三年級具在學學籍者。
2. 已於本校就讀滿一個學年。
3. 上一學期與本學期任職期間,德行評量皆不得低於65分。
4. 上一學期與本學期任職期間,皆未有遭留校察看之紀錄。
第三十一條 如有評議委員會委員任職期間不符前條資格時,將直接喪失資格。
但三年級已畢業生之學生不受前條第一項資格之限制,可行使權力
至該學期休業式止。
第六章 籌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籌備階段成立籌備委員會,委員人數須達三人以上,並互選一人為籌備委員會主席兼籌備階段學生會負責人。另籌備委員會得視需要,經會議議決後下設次級委員會。
為順利推動籌備工程進行,籌備委員會經會議議決,得設顧問若干人。顧
問聘請資格須為社會公正人士或專業人士,聘期由會議議決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籌備階段,得召開多次籌備會議。籌備會議召開後七日內應
公告會議記錄與簽到表,以昭公信。
第三十四條 於籌備會議中所通過之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應於成立後交由第一
次班級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所規定之所有選舉、罷免,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以普通、
平等、直接與舉手表決之方法進行。
第三十六條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於舉行前七日內公告,舉行過程應公開、
透明,以昭公信。
第三十七條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嚴禁威脅利誘,違反此規定者將由評議
委員會裁決。若違規情節重大,將移送校方召開會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另訂之。
第八章 紀律、獎懲、廉政
第三十九條 會員對本會路線、策略、綱領與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
品評。
會員不得以見解或意見不同,拒絕服從本會之決議。
第四十條 會員之言行,對本會形象有顯著貢獻者,得予以獎勵。
會員之言行,對本會形象造成傷害者,得予以譴責。若傷害情節重
大,評議委員會應主動介入調查,必要時得予以開除會籍處分,不
受本組織章程第三條之限。
會員之言行,涉及違反廉政行為,評議委員會應主動介入調查,並
移送校方召開會議處理。
第九章 財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費。
2. 捐款。
3. 其它收入。
會費繳納及捐款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應於每個月月初七日內公開上個月財務收支報表,以昭
公信。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需經班級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通
過。
修改本組織章程之提案,應由班級代表於該次班級代表大會召開一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於開會一週前函送各班級代表。
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中華民國105年04月03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修正草案)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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