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法

本會選舉罷免法

西元2016年02月15日 第二次籌備會議通過草案
西元2016年04月03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修正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五條制定之。
班級代表、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班級代表、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與舉手表決之方法進行。
第三條 本會全體會員,除會籍遭開除者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被罷免權。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 班級代表、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罷免,由選務委員會辦理之。第一次班級代表、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罷免由籌備委員會辦理之。
第五條 選務委員會委員於班級代表大會召開時,由班級代表互選之,共選舉出三名委員,並以互選中得票最高者擔任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籌備階段之選務委員會委員由籌備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第六條 選務委員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1. 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2. 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3.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4. 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5. 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6.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7. 選舉、罷免結果之公告示項。
第七條 選舉、罷免之經費預算,應於選舉、罷免辦理前十四日,交由班級代表大會進行審查。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班級代表大會成員(班級代表)選舉
第八條 班級代表應以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由各班級內之會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 班級代表選舉之日期由班級代表大會訂之,並於選舉七日前公告各班級。
第十條 各班級代表候選人擁有於自身班級內三分鐘整政見發表時間之權利,程序由各班級訂之。
第十一條 各班級代表候選人不得做人身攻擊或不實誹謗。
第十二條 班級代表選舉,不得與班長選舉重疊、合併或者直接兼任。
第十三條 班級代表選舉時,各班級班長為各班級當然主任管理員、副班長為各班級當然主任監察員。
第十四條 班級代表選舉過後,應由各班主任管理員填寫〈班級代表選舉報告表〉,並於結束二十四小時內送交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選務委員會須於所有〈班級代表選舉報告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選舉結果。
第十六條 〈班級代表選舉報告表〉格式由選務委員會訂之。
  第二節 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
第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應以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由各班級代表於班級代表大會互選產生。
第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應於班級代表大會召開時舉行,並於七日前對外公佈。
第十九條 各決策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擁有於班級代表大會三分鐘整政見發表時間之權利,程序由班級代表大會議長定之。
第二十條 各決策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不得做人身攻擊或不實誹謗。
第二十一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時,選務委員會委員互選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
第二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過後,應由主任管理員填寫〈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報告表〉,並於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送交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選務委員會須於〈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報告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選舉結果。
第二十四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選舉報告表〉格式由選務委員會訂之。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班級代表大會成員(班級代表)罷免
第二十五條 班級代表之罷免,得由其代表班級內之會員提出,並在該班級內以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進行。但就職未滿一個月者,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提案罷免班級代表者應先行透過書面告知選務委員會,書面告知內容應包括罷免理由,並由選務委員會於收到書面告知後七日內向該班級發出公文,該班級收到公文後七日內應舉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如班級代表罷免通過且成立,該班級應於七日內重新舉行選舉。
如班級代表罷免否決且成立,該班級所有會員該學期內不得對其再提罷免案。
該名班級代表若擔任決策委員會委員,該案須再交由班級代表大會依民主程序相對對數制進行複決。複決同意與否,皆按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 班級代表罷免提案人與被罷免人擁有於班上三分鐘時間闡述各自立場,程序由各班級訂之。
第二十九條 班級代表罷免時,各班級班長為各班級當然主任管理員、副班長為各班級當然主任監察員。
第三十條 班級代表罷免過後,應由各班主任管理員填寫〈班級代表罷免報告表〉,並於結束二十四小時內送交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選務委員會須於所有〈班級代表罷免報告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選舉結果。
第三十二條 〈班級代表罷免報告表〉格式由選務委員會訂之。
  第二節 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
第三十三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之罷免,得由班級大表大會成員提出,並在班級大表大會召開時以民主程序相對多數制進行。但就職未滿一個月者,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提案罷免班級代表者應先行透過書面告知選務委員會,書面告知內容應包括罷免理由,並由選務委員會於收到書面告知後七日內向班級代表大會議長發出公文,班級代表大會議長收到公文後七日內應舉行罷免。
第三十五條 如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通過且成立,其仍保有班級代表之行使權,而班級代表大會應於十四日內舉行選舉替補之。如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否決且成立,班級代表大會成員該學期內不得對其再提罷免案。
第三十六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提案人與被罷免人擁有於班級代表大會三分鐘時間闡述各自立場,程序由班級代表大會議長訂之。
第三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時,選務委員會委員互選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
第三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過後,應由主任管理員填寫〈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報告表〉,並於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送交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選務委員會須於〈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報告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選舉結果。
第四十條 〈決策委員會委員罷免報告表〉格式由選務委員會訂之。

第五章 選舉罷免與訴訟
第四十一條 各班級代表候選人如做人身攻擊、不實誹謗、威脅利誘本會會員,各班級擁有選舉權之會員得向評議委員會提出選舉無效訴訟。
各決策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如做人身攻擊、不實誹謗、威脅利誘班級代表大會成員或資格不符,各班級大表大會成員得向評議委員會提
出選舉無效訴訟。
第四十二條 評議委員會委員與遭提選舉無效訴訟之班級代表或決策委員會委員為同一班級時,應主動向班級代表大會申請迴避,同時由班級代表大會從所有班級代表中抽籤決定代理人。
第四十三條 當選無效、選舉無效及各種違規之訴訟由評議委員會議決之。評議委員會之判決須以《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及本法之條文為議決之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法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法之修改需經班級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通過。
修改本法之提案,應由班級代表於該次班級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於開會一週前函送各班級代表。
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105年04月03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修正草案)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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